张冠李戴式投诉构成恶意知识产权投诉判双倍赔偿【杭知桥不正当竞争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3 10:41阅读量:5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2024年6月,某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发起投诉,指控一家个人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其品牌的产品。投诉理由为“商标权-假货-购买鉴定”,并附带了该权利人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

被投诉的网店开设于2023年12月,主要经营化妆品。店铺经营者收到投诉后积极申诉,指出投诉方提供的鉴定报告中的产品并非其店铺所售商品,主张对方系恶意投诉。然而,电商平台经审核后认定申诉不成立,于2024年6月删除了被投诉商品链接。因该店铺此前已有两次售假投诉记录,累计达到平台“三振出局”规则标准,平台罚扣保证金并对店铺予以清退。

2025年2月,电商平台撤销了此次处罚,退还保证金,恢复店铺及相关链接。店铺经营者遂提起诉讼,主张该权利人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含合理费用),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店铺经营数据,显示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交易成功订单买家实付金额;

2.投诉材料,包括权利人提交的鉴定报告;

3.申诉材料,包括原告提交的商品备案信息、商品页面截图等;

4.平台处罚及撤销处罚的记录。

 

被告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包括:

1.其与代理商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书》,证明其不参与终端销售;

2.主张投诉系代理商所为,其并非投诉实施主体。

 

电商平台提交的证据包括:

1.完整的投诉、申诉及处理记录;

2.平台相关规则文件。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权利人投诉时提交的鉴定报告中,用以比对的产品照片为黄色包装的“睡眠霜”,而根据投诉方提供的购买订单截图,原告店铺销售的商品为橙色瓶身的“水光霜”,两者并非同一产品。

法院指出,权利人主张原告店铺存在“拍A发B”(即下单商品与发货商品不一致)的情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订单存在发错货的情况。根据常理,购买方收到货不对版的商品应及时联系商家处理,但权利人亦未提交相关沟通记录。

原告在申诉中明确指出鉴定报告存在“张冠李戴”问题,并提供了其销售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信息,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与备案信息一致。

 

四、法院认定情况

1.关于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投诉

法院认为,权利人作为商标权利人有权发起投诉,但其所附鉴定报告中的比对产品与实际购买产品不符,构成“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该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发错货的情形,其鉴定结论“所售产品为假货”依据不足。据此认定权利人构成恶意投诉。

2.关于电商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电商平台接到投诉后对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核,将投诉材料转交原告并通知其申诉。原告申诉时虽指出鉴定报告问题,但未提供商品来源相关证据。平台在权    利人权利状态稳定、提供初步假货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完整进货链路的情况下,认定投诉证据优势大于申诉材料,采取删除链接措施,符合电子商务法对平台义务的要求。电商平台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及审查义务,措施必要合理,无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3.关于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权利人的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原告店铺被删除链接、关闭店铺、扣除保证金,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与恶意投诉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五、裁判要点

1.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时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2.平台责任边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投诉材料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在权利人权利状态稳定、提供初步证据,而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平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作出处理决定,不构成未尽审查义务。

3.赔偿责任计算:因具体损失无法准确测算,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主观过错程度、链接下架持续时间、链接下架前销量、侵权行为系导致店铺关闭的原因之一等因素酌定损失。同时,依据电子商务法关于恶意通知加倍赔偿的规定,适用双倍赔偿。

 

六、裁判结果

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费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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