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公证取证认定商标侵权持续【杭知桥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7 15:42阅读量:4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由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王小倩律师代理原告。原告为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拥有第18类商品(包括包、手提包、钱包等)上的注册商标。原告主张,在淘宝网店“某正品折扣店”中销售包类商品,并在商品链接名称、展示图片、实物及包装吊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证据情况】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尚在有效期内。

2.公证取证文书:

  • 第一次取证(2024年4月):载明原告代理人通过淘宝网店“某正品折扣店”购买6款女包,收货后包裹内实物与网页图片一致,实物、包装袋、吊牌多处载有被诉标识。该次取证显示店铺有15条侵权商品链接。

  • 第二次取证(2025年6月):载明原告代理人再次购买1款女包,收货后实物同样多处载有被诉标识。该次取证显示店铺侵权链接增至26条。

3.平台经营者信息:淘宝平台披露的涉案网店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定情况】

1.关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在商品链接名称、展示图片及商品实物、包装、吊牌上使用被诉标识,该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2.关于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商品为包类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包、手提包、钱包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一致,属于相同商品。

3.关于标识相同
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标点符号、排列顺序上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4.关于侵权责任主体
被告作为网店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裁判的核心要点可归纳如下:

1.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遵循“商标性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标识相同或近似—混淆可能性”的逐层判断逻辑。本案中,因商品类别完全相同且标识完全相同,直接推定构成侵权,无需另行论证混淆可能性。

2.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在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亦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 侵权行为性质(线上销售,影响范围较广);

  • 侵权情节(两次取证间隔一年,链接数量从15条增至26条,显示持续侵权);

  • 被诉商品价格。

 

【附判决书】

2026民初11321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1)_01.png

2026民初11321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1)_02.png

2026民初11321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1)_0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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