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
参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
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教唆引诱帮助侵权。
参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制度、人员、物理、技术、对外合作五维度构建保护体系。
参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固定证据→紧急止损→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
参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恶意侵权1-5倍惩罚性赔偿。
参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不必然。仅在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且新单位明知时才构成侵权。个人知识技能不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