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刮防伪码商品未证明合法来源定商标侵权【杭知桥商标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一家从事生物医药科技的公司,依法拥有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猫狗用药等。原告主张其产品包装上附有兼具防伪和溯源功能的二维码,正品销售时均带有完整包装盒。
被告系一家动物保健公司,在某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宠物药品。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详情页面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瓶身二维码被刮除、无外包装盒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刮码、去包装盒的销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影响原告品牌信誉,破坏了原告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与市场管控,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涉案注册商标,证明其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
2.通过区块链取证平台对被告淘宝店铺相关商品链接进行取证的电子数据,显示该链接宣传图片中含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商品参数中载明的品牌名称与原告商标相同。
3.公证实物一件(涉案宠物药品一瓶),瓶身含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二维码存在被刮除的痕迹。
4.后续取证证据,显示该链接售价及销量情况。
5.维权相关证据,包括公证取证材料、委托律师出庭等。
原告同时确认以下事实:与涉案商品同款的正品瓶身所附二维码兼具防伪和溯源功能,正品销售时均带有包装盒;案外人某宠物公司并非其授权经销商,也无购销往来;扫描正品二维码可显示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追溯码,可通过该码确认经销路径。
被告提交了其从第三方公司进货的凭证等证据,主张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区块链取证电子数据、公证实物等证据予以采信,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其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了涉案标识,并销售了瓶身二维码被刮除的产品。
关于被告提交的进货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其在向第三方公司进货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的证据,且所反映的相关商品数量与原告取证时显示的链接销量相距甚远。同时,被告未在法院庭后给予的期限内提交其后台数据原始载体进行核验。因此,法院对被告关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信。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前述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某平台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详情页面使用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上述标识分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涉案商品为猫狗用药,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相同。
被告辩称其所售商品系正品,但原告确认案外人并非其授权经销商,也无购销往来,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案外人处购得的商品系来源于原告或其认可的经销商,故被告关于涉案商品为正品的抗辩不能成立。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其已尽到进货审查义务的证据,且进货数量与链接销量明显不符,故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应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裁判要点
1.商标侵权认定:被告在其平台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关于涉案商品为正品及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均不能成立。
2.责任承担:被告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删除侵权链接及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获全额支持。
六、裁判结果
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